作者:政协周口市委员会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17
根据《周口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超出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4)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5)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6)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7)属于学术研讨的;
(8)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9)指名举报的;
(10)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1)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12)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