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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管理制度

作者:政协周口市委员会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18

印鉴管理制度

 

    一、市政协印鉴由市政协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并监印。

    二、凡加盖政协周口市委员会印章和政协周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秘书长批准,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加盖。

    三、建立市政协印鉴使用批准登记本,由保管监印者将批准人、时间、用章人、事由等登记清楚。

    四、一般不得在空白信笺上加盖公章,如有特殊需要,须按权限批准,监印者必须清楚使用内容,加盖张数作出详细登记,事毕后未用完者应及时收回。

    五、经领导批准的用章事由与盖章件必须相符,否则,监印者要拒盖。

    六、加盖的印章应清晰、端正,位置准确。

    七、对不在用印范围、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信件,监印者不予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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