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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作者:政协周口市委员会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18

机关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一、机关的一切财产物资均由行政科统一购置、分发和管理,并实行检查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预算、购置计划,由行政科购置,并做到物品与发票对照;单价与付款额对照;购买人与保管人员验收核实对照。

    三、建立严格的领发各类物资登记手续,办公用品实行计划发放,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四、机关所有财产由行政科登记建帐,各办公房间人员与行政科长签定一式两份清单,各保存一份,每年核对一次。人员变动时要办理财产、物资交接手续。

    五、机关采购物品,由行政科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采购。

    六、机关物品需处理时,由行政科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处理。

    七、机关司机、勤杂人员的有关劳保用品的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严格的领取制度。

        八、凡机关工作人员调出、退休时,须先清点、交还财产及物品,由行政科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调出、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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