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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18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点
第五十五期
277.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278.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279.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280.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281.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282.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