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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点(第七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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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16

来源:周口司法行政公众号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点

第七十五期


381.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82.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8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8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85.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86.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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