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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点(第九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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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8

来源:周口司法行政公众号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点

第九十七期


47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74.行政复议审查办法: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75.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前的准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76.被申请人的取证限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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