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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点(第一百零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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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9

来源:周口司法行政公众号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点

第一百零三期

497.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498.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99.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00.原告举证权利: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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