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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点(第一百三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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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2

来源:周口司法行政公众号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点

第一百三十五期


62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划分?

答: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28.规章的命名规则?
答: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政府规章的制定、公布程序:制定政府规章先立项,进入立法计划,之后由政府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由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形成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分别由省长、市长(区的)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629.建设法治政府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规定?
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63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要按照什么原则推进和完善?
答: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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