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周口司法行政公众号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点
第一百三十七期
636.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637.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638.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会被追究什么责任?答: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9.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答: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健全,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立案登记以及办案场所、工作经费、办案设备等保障到位。在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