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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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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6

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周口作为农业大市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市委、市政府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自觉肩负起粮食安全国之大者政治责任,抢抓中央和省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机遇,全力推进项目建设,高度重视建后管护,按照市政协统一安排,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就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调查研究,于4-5月分别赴鹿邑县、太康县开展实地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情况。周口市域面积1.19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268.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119.09万亩。十二五以来,全市已建成高标准农田1053.9万亩其中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门建成376.6万亩。计划到2025年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二)高标准农田管护基本情况。2020,我市首批选择商水县、郸城县、淮阳区集中连片打造了7万亩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探索总结了建设标准化、装备现代化、应用智能化、经营规模化、管护规范化的五化标准模式。

二、主要做法

(一)健全管护机制。县级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乡级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责任。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

(二)丰富管护模式。一是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二是委托经营主体管护。三是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

(三)明确资金来源。一是县级设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二是市级财政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和各地的管护成效,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管护奖补资金,用于奖励管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三是通过合理收取水费补充管护经费。

(四)开展“管护月”活动。一是宣传培训。通过网络、微信、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普及法规政策、传播使用常识,调动农民群众爱护农田设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观摩交流。全市以县为单位,发掘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成功管护案例,举办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观摩活动,交流管护经验三是排查整改。县级管护中心组织乡镇、行政村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设施(井、桥、路、沟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地方财政压力较大。因县级财政支付压力较大,管护经费不能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村级“一长两员”的补助不能按时发放,导致部分管护员工作积极性不高,难以完全按照规定开展巡查、维护等日常工作,甚至存在个别损坏设施得不到及时有效维修的情况。

(二)早期建设标准较低。20112018年由原发改、水利、财政、国土等多家单位实施的677.3万亩高标准农田存在建设标准低、超出使用年限、易于损坏等问题,不仅维修频繁耗时,而且维修费用高,在旱季难以满足影响群众集中浇水的需求。

(三)群众管护意识不强。因农田水利设施不可避免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户耕作造成不便。因此,存在个别农户损坏水利设施的情况,造成部分灌排沟渠堵塞,灌溉设施毁损。

(四)管护人员流动性大。当前我市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普遍由当地乡镇基层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护,按照《周口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要求,由村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由于乡镇干部流动性大,加之行政村合并、村干部职位调动等原因,管护职责疏于交接,管护主体缺位现象突出,责任落实不到位,损毁设施不能及时维修。

四、意见建议

(一)加大管护资金支持力度。农田水利设施“三分建、七分管”,管好、用好才能长久发挥效益,虽然周口制定印发了管护办法,明确规定高标准农田管护要按照每亩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预算管护经费,但周口市作为农业大市、财政穷市,全市每5000万元的管护资金很难足额落实到位。建议省级进一步健全完善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县级建后管护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农田设施管护配套经费,减轻县级的财政压力。

(二)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改造项目。20112018年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农户的浇水用水需求,尤其是20112013年修建的高标准农田,机井灌溉设施使用年限已经超过10年,急需进行改造提升建议提高建设标准,对20112018年由原5家单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逐年开展提质改造,优先对超出使用年限的水利设施进行更新换代,确保机井灌溉设施和灌排沟渠不违农时、不违农事。

(三)加强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宣传力度。乡村干部、农民群众普遍存在农田水利设施保护意识淡薄,农民在农业生产耕作中,对地埋管出水口、固定式喷灌、控制箱等碰撞损坏严重,还存在沟渠和路肩复耕复种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管护意识深入到乡村,在农民群众中形成良好的管护氛围。例如采用秸秆禁烧的管理办法,加强宣传,针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设施,制定相关法律,予以重点保护,对于故意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坚决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依法严厉打击。

(四)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由于井长和管护员大多由村干部担任,而村干部流动性较大,管护人员工作交接不及时,影响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巡查、维护等工作。建议按照“县级政府主导、乡镇负总责、村为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吸纳村内老党员、热心群众、种粮大户等人员加入“一长两员”队伍或者进入储备人员名单,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功能,构建家庭农场、专业管护人员、专业合作组织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有效落实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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