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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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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关人事工作行为,理顺关系,建立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周口市政协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市政协机关人员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职务升降

    第四条  机关干部职务的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五条  晋升机关干部的职务,必须在编制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按照规定的序列逐级晋升。

    第六条  机关干部晋升职务,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机关干部的职务晋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岗位职数的空缺,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组织民意测,考察,写出考察材料,填写任免审批表。报经市政协党组同意后按市委组织部规定程序报批、任免。

第八条  机关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人事科根据机关干部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其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三章    

    第十条  机关招录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在对机关现有干部通盘考虑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通过全省统一招录公务员考试等途径择优录用。录用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者,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第四章  考核  奖励

    第十二条  贯彻“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公开监督”的干部考核原则,对机关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对机关干部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在平时和年度考核中,工作任务完成较差或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限期改正,限期内无明显改正者,予以调整;因工作能力差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予以降职。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职务升降、晋升工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产;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

    (九)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市政协机关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协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可以在市政协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和下调。

    第二十条  调任。调市政协机关任职的干部,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任职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调入、调出市政协机关均按有关干部调配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轮换。机关对担任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机关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第二十二条  挂职锻炼。按照市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和市政协机关情况,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

第八章  出勤和请休假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制定的出勤和请休假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确保做好工作的前提下,可安排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不满1年的,不享受休假。

    (二)当年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拟休假的工作人员,应填写《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后,必须销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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